
家庭和谐是繁荣的。婚姻和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关。
6月26日上午,第13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的第11届会议举行了一次小组会议,以审查民法典的婚姻和家庭部分以及民法典的继承部分。在审议地点,参与者就社会极为关注的某些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且与家庭和谐与安全有关。
如何区分丈夫和妻子的财产更公平
一个配偶欠了巨大的债务,但另一方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近年来,此类问题引起的公众关注使得从简单的法律问题到一个激烈辩论的社会话题,确定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共同债务的问题。
因此,在婚姻和家庭板的第二次草案中,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引起了小组审查期间激烈的讨论。
婚姻和家庭作品草案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成员Du Yubo认为,由一位配偶获得或捐赠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原因是由一个配偶获得或捐赠的财产与劳动无关,并且与夫妻的其他几种共同财产的情况显然不同。因此,应将其归类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更符合当前的社会道德和道德观念,我们不能为另一方家庭的财产结婚。
成员西安·蒂克(Xian Tieke)对草案的标识“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和赔偿”和“确定仅属于遗嘱或礼物合同中仅属于一名夫妻或妻子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赔偿和赔偿”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最好将上述两个财产用作夫妻的共同财产。有两个原因:
首先,我们的民法理论强调,丈夫关系中存在期间的合法收入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上述两个财产与这种精神一致。
其次,此类法规不利于家庭和谐。丈夫和妻子更具情感性,财产问题太清楚了,这不利于家庭和谐。
Cong Bin成员表示对当场成员Xian Tieke的意见的回应。他说,婚姻和家庭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国家的婚姻和家庭概念,这也是一个国家的出色传统文化之一。我国的婚姻和家庭概念意味着一切都会繁荣。此外,我们倡导夫妻互相支持,并一起成长。成员康本主张废除夫妻的独立财产制度。 “我进行了一项社会调查,有些人报告说,一个女人可能是第二代或第二代官员。他生下了孩子,并生下了老人,并将他送到了结尾。当这个时候离婚时,他的婚姻前财产不可分割为家庭财产,因为这是不合时宜的,这是夫妻的范围,这是夫妻的范围。首先,如果丈夫和妻子在任何地方都受到合同的束缚,这不利于丈夫和妻子的和谐。康本说。
法律如何支持家庭中的弱者
家庭中的强者与弱者之间有区别吗?是的,孩子,老年人和残疾人经常处于弱者的位置。改善监护制度并保护家庭中的弱者,引起了常务委员会成员的极大关注。
Han Xiaowu成员说,婚姻和家庭分会应考虑添加特殊的监护章来制定特定的规定,以便民法典的规定是运营的。他认为,在婚姻和家庭章节中建立监护章节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成人监护和儿童监护权。
“这里提到的成年监护权主要是指成年人需要特定事务或由于疾病,残疾,年龄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处理的监护权。尤其是当我们的国家迅速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时,在立法中非常迫切地处理这一问题。”汉川成员建议,婚姻和家庭部门可以仔细研究和规范一系列监护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代表Ke Jianhua在讲话中还建议将有关残疾人老年人的监护权加入。第851条,《提案草案》第2款被修改为“负担得起的孙子和孙子有义务为孩子们去世或无法支持的祖父母和祖父母提供支持或监护权,也就是说,建议添加“监护权义务”一词。 Ke Jianhua说,根据国家老化办公室对中国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的第四次样本调查的结果,全国残疾人和半脱落的老年人的数量约为4063万,占老年人口的18.3%。普通代理系统在残疾老年人中的应用显然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显然,孙子和孙子的祖父母的监护权义务对孩子们去世或无法支持他们的祖父母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根据当前的法律,除了“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之外,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命令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副主席曹江说,考虑到我国许多只有儿童的人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老年祖父母或祖父母,或者很可能是个人和组织没有密切关系的个人和组织。 “许多国家将亲戚列为监护人。” Cao Jianming说,监护人完成了父母的角色,并承担了日常护理的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在机构中实施,否则监护权更适合个人实施。为了更好地对个人,尤其是与最亲密关系的亲戚实施监护权,建议有效地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系统中扮演亲戚的角色。
根据样本调查数据,在8500万残疾人中,有2000万患有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这2000万人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非常艰难。既然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衰老的社会,那么老年人和残疾人家庭的数量正在增加。特别是,一些老年人不仅失去了照顾自己的能力,而且还必须得到具有智力或精神残疾儿童和家人的儿童的支持,这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Lu Shiming成员希望民法典可以补充和加强和改善对残疾人的监护责任并建立监护制度。他说,国外相关的民法法在监护权方面非常重要和沉重,这也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和方法,同时减轻了家人的负担并保持社会稳定。 “中央政治和法律事务委员会和其他部门调查的内部数据表明,在我国,数百万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应得到特殊保护。因此,该国应逐渐建立一个监护权监督系统,建立监护人监督员,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监督职责。在相关规定中,在法律规定中设计出来。它在法律规定中产生了不可或缺的社会效应,并具有不利的经济和经济和经济和经济和经济和经济效应。 Lu Shiming成员说。
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四代生活”财产继承的新要求?
在许多电影和电视剧中,经常有这样的场景 - “分开的家庭”已成为“保险丝”和“爆炸性背包”,以摧毁一个和谐的家庭。
目前,继承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增加,个人财产和可靠的遗产也大大增加了。此外,这种增加不仅反映在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上,还反映在财产形式的多元化和民事主题要求的多元化中。科学建立继承系统,以充分反映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和利益的立法精神,并为和谐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这也是常设委员会成员参加讨论的共识。
扩大法律继承人的范围是成员在审议期间提出的意见。 《继承草案》第906条规定,法律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祖父母。成员刘Xiuwen说,《草案草案》第939条规定了未继承且未被任何人赠予的继承权,应属于国家,并用于公共福利企业;如果死者在其一生中是集体所有权组织的成员,则该组织将属于他所在的集体所有权组织。因此,法律继承人的范围较窄,继承人越少,形成继承的可能性就越大,而没有任何人被继承,私人继承将接管到国家并集体拥有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与市场经济完全尊重个人的法律财产和利益的概念不一致。
“四代生活”一直是中国传统概念渴望和追求的理想典范。随着我国家的医疗保险水平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增加。 “四代生活在一起”已经变得司空见惯,甚至“五代生活在一起”也将出现。成员刘Xiuwen说,狭窄的继承人范围与我国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增加不符。
草案第906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孙子或孙子。尽管第907条规定了他们是次配的继承人,但一旦孙子的父母(即继承人的孩子)失去或被剥夺了继承权,孙子和孙子就无法继承其祖父母和孙子的继承权,并根据法定的继承规定。此外,曾孙,曾孙,甚至曾孙和神秘的孙子也存在上述问题。
成员Liu Xiuwen还建议按照继承转移定律调整法定继承顺序,并指导继承以向下而不是向下流动。草案草案第906条将父母列为一阶继承人,这符合尊重和养老金的立法概念,但它可能违反了死者的愿望,并导致继承将其转移到场边。也就是说,在父母继承了子女作为死者的继承之后,他们通常很快就会成为死者,他们继承的继承将被转移给诸如兄弟姐妹等亲戚,这不符合遗产下降的一般规则。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继承人,并通过必备系统为父母提供特定的生活财产保护。
成员吴利克森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说,应该扩大继承人的范围,以减少财产不成功的情况。像叔叔和侄子这样的关系是相对近亲。在不在一阶和二等阶段的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其用作继承人的继承人,以继承死者的财产。建议在继续修改时添加三阶继承人草案。
“常设委员会的一个成员刚才提到,这对夫妇仍然在那里,此时,一个聚会死了,立即开始分裂财产。也许这家家庭的破坏被三代人摧毁。因此,我认为第一阶是配偶,第二阶是孩子的父母,另一个是孩子的父母,另一个命令是三分之二的命令,而该命令仍然是一个派对的生活。国民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成员Yan Aoshuang建议,其继承人是配偶,第二秩序是子女和父母。